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询盘留言|投诉|申领|删除 产品编号:290817300                    更新时间:2020-0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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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合同的基本常识

股权转让,一般指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的一部分或全部进行转让,根据《公***》,股东之间可以自由转让股权,若股东对非股东转让股权,要获得其他股东的同意,不同意的股东应该购买转让人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所以,其他股东同意转让并放弃优先受让权的;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又不购买转让人的股权是股权转让合同生效的前提条件。此外,转让标的、转让价格、支付方式、支付时间、过户手续、违约责任等等都要明确。

一、严防股权转让合同无效

股权转让要符合一定的形式,以达到股权转让法律关系的明确和有效。首先,需要明白两点:股权转让合同应明确转让价格,因价格不明可能会导致合同无效;股权转让合同不以工商登记为生效要件。笔者用以下两个案例做一说明

案例一:

甲为A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持有的A公司的80%股权。甲将其中的20%转让给非股东乙,其他股东表示放弃优先受让权。在股权转让合同中没有约定转让价格,只规定乙为A公司的董事长,并应对A公司进行投资,乙应利用其管理技能使A公司发展壮大。之后,在A公司的股东名册上添加乙为股东,持有20%的股权,但没有进行股权变更的工商登记,但A公司的董事长变更登记为乙。之后,甲向法院起诉,以股权转让合同为有偿合同,但乙没有支付对价为由因而合同无效。乙主张,他向A公司的投资与管理即为取得20%股权的对价,尽管合同中没有明确说明,但从合同中可以看出这是双方默示的意思。法院认为,如果乙向A公司的投资与管理即为取得20%股权的对价,双方应该在合同中明确说明,乙主张的默示的意思不能成立。在***中,双方就对价无法协商一致,因股权不同于一般商品,法院无法确定其转让价格,遂裁决合同无效。

案例二:

甲为A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甲将其持有的A公司的股权转让给非股东乙,其他股东表示放弃优先受让权。乙支付了价款,但甲与A公司未依据合同协助乙办理股权变更手续。乙遂向法院起诉,称因未办理股权变更手续合同无效,要求甲返还价款。法院驳回乙的***请求,认为合同有效,要求甲与A公司协助乙办理工商登记手续。

二、《公***》的规定:

第七十二条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十三条 人***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院通知之日起满二十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第七十四条 依照本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对公司章程的该项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

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股权转让的生效是要经过登记的,即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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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六十一条 【转让方式】记名公司I债券,由债券持有人以背书方式或者法律、行***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转让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记载于公司I债券存根簿。无记名公司I债券的转让,由债券持有人将该债券交付给受让人后即发生转让的效力。***百六十二条 【可转债发行】上市公司经股东大会决议可以发行可转换为股I票的公司I债券,并在公司I债券募集办法中规定具体的转换办法。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为股I票的公司I债券,应当报国I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发行可转换为股I票的公司I债券,应当在债券上标明可转换公司I债券字样,并在公司I债券存根簿上载明可转换公司I债券的数额。***百六十三条 【可转债的转换】发行可转换为股I票的公司I债券的,公司应当按照其转换办法向债券持有人换发股I票,但债券持有人对转换股I票或者不转换股I票有选择权。

第六章 公司董事、监事、高I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

***百四十七条 【高管人员身份限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I级管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I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三)担任破产***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公司违反前款规定***、委派董事、监事或者聘任高I级管理人员的,该***、委派或者聘任无效。

董事、监事、高I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款所列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百四十八条 【高管人员义务】董事、监事、高I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董事、监事、高I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权收***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公司的财产。

***百四十九条 【高管人员禁止行为】董事、高I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挪用公司资金;

(二)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四)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六)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七)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八)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董事、高I级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公司所有。

***百五十条 【高管人员法律责任】董事、监事、高I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百五十一条 【高管人员对股东负责】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要求董事、监事、高I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高I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董事、高I级管理人员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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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隐名股东的法律规定

 《上海市***人***院关于审理涉及公司***案件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一)》中规定:当事人之间约定以一方名义出资、另一方实际出资的,此约定对公司并不产生效力;实际出资人不得向公司主张行使股东权利,只能首先提起确权***。有限责任公司半数以上其他股东明知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且公司一直认可其以实际股东的身份行使权利的,如无其他违背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人***院可以确认实际出资人对公司享有股权。”  一方名义出资、另一方实际出资的,即是指隐名股东实际出资。

 ***人***院《关于审理公司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一)》(征求意见稿)第十九条:出资人与他人约定以该他人名义出资的,其约定不得对抗公司。但有限责任公司半数以上的其他股东明知实际出资人的出资,且公司已经认可以其以股东身份行使权利的,如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情节,人***院可以认定实际出资人对公司享有股权。一方出资,另一方以股东名义参加公司,双方约定实际出资人为股东或者实际出资人承担投资风险,实际出资人主张名义出资人转交股息和其他股份财产利益的,如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情节,人***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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